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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缴存

  第九条 所有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转移、封存手续;
  (三)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五)单位应当每季度与“中心”核对账目。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个人缴存清册及进帐清单,到公积金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每月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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