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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4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十三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鸡西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鸡西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本办法,保证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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