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独立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同时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第十条 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同时办理土地、动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完用地等手续后,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定位通知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线。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主干道和不易开挖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永久性综合管廊或管沟;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在道路上破土建设管线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破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地下工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工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