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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07]4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鸡西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常、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工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工程包括:
  (一)供水管线:输水、配水管线、专用管线及城市水源地设施;
  (二)排水管线:雨水、污水管线、雨水污水合流管线、排水管沟及污水处理设施;
  (三)燃气、热力管线:燃气、热力管线;
  (四)电力线路:输送电线路及供电设施;
  (五)通讯线路:有线通信导管、光缆及附属设施;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铺设的其他管线。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独立编制的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管线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内容、深度、质量编制管线工程规划。
  第八条 详细规划阶段的管线工程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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