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接受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校长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达到国家要求的培训标准。没有达到标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学骨干校长梯队建设工程”。通过骨干校长学习共同体平台建设和名校长专业引领,充分发挥其在校长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骨干校长队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市级名校长和骨干校长评选。
第十四条 拓宽校长交流渠道。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职;实施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校长到综合办学质量高的学校挂职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市、县两级校长培训基地建设。在市内外建立10所不同类型和办学特色的名校做为我市校长实训基地,适应校长提高培训需要。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目标管理评价和校长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学校类别和校型,从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针对性制定学校目标管理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确定学校办学方向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加强对校长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奖惩与待遇
第十八条 建立优秀校长奖励制度。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优秀校长奖励基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校长予以奖励。奖励形式:参照党政机关相关做法和标准给予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