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团队、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新任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不再套定行政级别。聘任办法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归口管理。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八条 加强后备校长队伍建设,强化培养和提高。按照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后备干部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现有校长队伍实际,按照1:1比例,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中小学后备校长队伍。
第九条 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培养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研修共同体学习和自我研修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高级研修、远程培训、专家讲学、名校挂职与异地实践、骨干校长引领等主要形式,加快全市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凡是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应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管理专业培训。中小学校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校长的提高培训以现代教育理论、管理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培训规定。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