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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4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聘任。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聘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推荐空缺岗位副校长和市编办核定的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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