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师德师风
第二十条 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作为教师培训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师德行为。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各种名目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赌博、酗酒和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训斥和指责学生家长;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同事团结的事;不在校内打麻将、玩牌;不得参与各种招生中介并从中收取回扣;衣着整洁得体。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教师本职工作。在职教师不得擅自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高考或学科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家教班、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对已办班或兼课的在职教师,自有关部门下达通报之日起15日内应当停止办班或兼课活动,逾期不停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严重违反师德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实行待聘或解聘,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教师在聘任期间成绩显著的,年度考核应优先确定为优秀。其中连续评定为优秀的,可参加评定省政府表彰的“特级教师”和各级政府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等。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每3年进行一次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规范对教师的处罚行为。对教师的处罚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和《鸡西市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等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