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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

  (一)非学历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面向全员的岗位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及短期应急培训。培训采取教师个人自我研修、校本培训和各级培训部门组织的集中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修养为主要内容。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每5年为一个周期,教师个人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集中培训,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行学时学分管理。凡未接受规定时数继续教育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评优、评职和续聘。教师培训费用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规定的城乡教育附加10%和《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相关部门和学校要保证这部分经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专款专用。

  (二)学历提高培训。取得达标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的已聘教师,应参加高一层次专业对口的学历培训。按照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的教师,初中要达到本科学历,小学要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鼓励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通过在职函授取得研究生学历。

  (三)面向全员教师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城区教师力争在3年内、农村教师力争在4年内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并能充分利用计算机制作课件,在教学中广泛使用;力争在5年内使90%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等级标准。

  (四)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梯队建设工程”。通过骨干教师专业引领和同伴互助,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骨干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实行滚动管理,每5年进行一次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评选。

  第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规划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培训实施工作由市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市教育学院具体承担全市中学教师和市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对县(市)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具体承担本地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培训工作需要。教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规划中。各校的校本培训工作要达到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工作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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