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考核制度。对一年考核不合格者,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城乡教师双向定期交流制度。开展城镇教师支教活动。采取保留工资、编制、适当补贴等措施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或城镇师资薄弱学校支教,实行农村或城镇师资薄弱学校的教师到办学水平较好的学校跟班培训制度。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手拉手”帮扶、送“教”下乡、“导师团”等方式培训辅导农村教师,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解决学科结构不合理问题。除高中教师外,从2008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 加强教师岗位管理。未经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借调教师到其他系统(单位)从事教学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师请假和考勤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勤制度,中小学教师实行签到坐班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教师,根据人事部《关于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教师病事假应履行的程序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五章 招聘与调配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经编办、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教师调配。凡满编或超编学校不得再调入(聘用)教师。超编学校教师实行向缺编学校流动。在编制限额内,及时为中小学调整或补充学校需要的教师。
第十七条 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招聘的新教师,小学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且专业对口,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急需补充特殊专业的新教师可拟聘具备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待获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正式聘用。招聘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