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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已建、在建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如煤矿、砖厂、石墨等),要通过采取拦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的流失,增大植被覆盖度,减少污染。

  (四)新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允许开工,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产生。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取水口设置保护专用标志,设立保护管理公告。

  第十六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并实行水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放污染物申请,由市环保局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审查,核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或者停止排污,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部门报告,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责令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要求,向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逐级报告。

  第十九条 市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做好对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各排污单位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互通水质监测情况,共享信息,发现水质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强化对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控。对丰水期及枯水期的水源应当加密监测次数。对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生规范》(GB5749-85)的,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卫生局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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