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得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八)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已有的种植业由有关部门分期清理;
(九)禁止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十)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现象;
(十一)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内容;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办理;
(二)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他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新项目;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同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能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四)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内容;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保护区内,应采取必要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宜林的荒山、荒地应加快造林步伐,尽快发挥生态环境效应。
(二)坡耕地尽可能退耕还林,不能退耕的应因地制宜采取梯田、地埂、改垄等水土保持工程、生物、耕作措施,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