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或湖泊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水库或湖泊入水渠上溯10公里的渠道范围以及渠道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引水渠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如有与一级保护区相邻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将相邻水域及该水域最高水位线外延5公里的陆域定为二级保护区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以及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沿两岸外延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九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30公里河段水域及该水域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十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下列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水体标准及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GB5749-85);
(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体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及防洪工程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三)禁止向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无关船舶;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环保、水务、卫生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