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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或湖泊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水库或湖泊入水渠上溯10公里的渠道范围以及渠道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引水渠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如有与一级保护区相邻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将相邻水域及该水域最高水位线外延5公里的陆域定为二级保护区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以及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沿两岸外延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九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30公里河段水域及该水域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十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下列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水体标准及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GB5749-85);
  (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体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及防洪工程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三)禁止向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无关船舶;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环保、水务、卫生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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