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现有污染源。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水务、林业、卫生、旅游、城建、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实施监督管理。县、区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鸡东县、滴道区、城子河区政府应当全面加强辖区内哈达水库和团山子水库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所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安全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范围,湖泊或水库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两岸外延100米范围;如有引水渠,则还应包括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溯1000米,下游100米,共计1100米的河段水域,以及两岸外延100米的陆域;如有引水渠,则还应包括引水渠规划渠道的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