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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学者要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对拟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制度。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制度。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确保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焦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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