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提出: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或由市政府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指定一个政府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要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要通过网络等渠道或其他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二)提出方案。根据掌握的资料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般情况下,应有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
(三)充分协商。决策事项事先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除时效性很强或必须限期决策的事项,可在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策外,应再组织深入调研,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比较,修改完善至意见基本一致。
(四)听取意见。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会。要吸收采纳座谈会和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论证评估。聘请有关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评估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六)合法审查。拟决策的事项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七)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承办单位要将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呈报到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初审,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市长审核。
第十四条 召开决策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会议讨论的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对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按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