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宗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宗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和收购价格,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五)事关焦作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由财政出资或担保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城建项目等;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等事项。
(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
(九)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决策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四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决策会议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
第十条 实际到会的市政府领导超过应到会半数时,作出的决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