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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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