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现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单位向市、区房改办提出申请报告,按各行政区管辖范围,由区房改办审批,鸡冠地区由市房改办审批。
经房改办批准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监证和评估。
(二)产权单位持评估手续、职工工龄证明、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等,经房改办审核,产权单位将售房款存入住房基金户后,由房改办发给《出售公有住房产权转移通知书》。
(三)产权单位持《出售公有住房产权转移通知书》,分别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未经房改办批准,房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七章 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其户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承担。户内、户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共同承担。购房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0.09元维修费,该维修费可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划出10%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承担,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费。收取维修基金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基金滚动增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四条 住房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墙面、户内楼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其他装修。
住房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供暖干线入户开关以内的供热设施(不含开关)、卫生器具和由户内共用干线之间的下水管道。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冬季采暖供热费,由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售房前规定比例承担。
第八章 售房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房产部门、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85%上交财政。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出售收入,80%上交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现住房的收入,10%上交财政。
第二十七条 售房收入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存入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时需经市、县(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超过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现有住房,不实行抵押贷款制度,不实行一次付款贴息折扣。待实行公积金制度后,可给予一次付款贴息折扣。市、县(市)、区房改办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市房改办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1994年出售砖混结构楼房标准价
单位:元/㎡
附表二
1994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
砖混结构(楼房)
| 砖木结构(平房)
| 简易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768
| 683
| 350
| 312
| 278
| 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