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旧房的售价,接出售当年新房售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30年,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第七条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砖混结构楼房每年折旧率为2%,砖木结构平房每年折旧率为3%。以标准价出售公有砖混结构楼房,每年折旧率为1.5%。
第八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的结构、地段、层次、朝向和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详见附表四、表五)。
各地区、各单位的售房价格已高于现标准价的,不再降低价格。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封闭阳台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非封闭阳台按三分之一计算面积。
第十条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计算公式为:实际售价=(售房基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 ×(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 ×(1±地段系数) ×(1±层次系数) ×(1±朝向系数) ×(1±设施系数) ×建筑面积-售房基价×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部分产权的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住房,其补交款计算公式为:实际补交款=(购房当年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一原标准价或原集资标准) ×(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 ×(1±地段系数) ×(1±层次系数) ×(1±朝向系数) ×(1±设施系数) ×建筑面积一(购房当年成本价-原标准价) ×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第三章 折扣及工龄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的,给予5%折扣;按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的,给予3.1%折扣,以后逐年减少,在2000年前全部取消。
一次付清购房款的,按实际售价的17.1%给予贴息折扣。
第十三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给予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其中,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工龄折扣额为3元。砖木结构平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工龄折扣额为1.65元。
第十四条 购房职工工龄计算原则:
(一)双职工家庭,按夫妇双方工龄合并计算;
(二)同一户口并同居一处的多职工家庭,可按本户两名职工工龄最长的合并计算;
(三)职工配偶已故的家庭,死者生前工龄可合并计算;
(四)烈士配偶、父母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双职工工龄合并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五)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六)具有中专、大专、本科毕业证书的知识分子,在校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
第四章 产 权
第十五条 职工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七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置权,可以继承。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购房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见附表三)。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一次付清购房款。一次付清房款确有困难的,首次要付清30%,其余款额可分期付清或申请抵押贷款。经产权单位确认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产权单位可按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分期付款必须在10年内付清全部购房款,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年利率加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