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的力度。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从1995年1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现行租金标准上提高一倍。即由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35元提高到0.70元。1996年,在1995年租金基础上提租不超过一倍;1998年在1996年租金基础上提租一倍左右;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租金改革规划和调租幅度、标准、时间,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决定并发布实施。
第五条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按调整后租金高一倍计收。
第六条 1995年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家庭,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2%的,超过部分可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租金由各产权单位从严掌握。
第三章 住房标准
第七条 按照本世纪末实现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的目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住房标准是:
(一)职级户住房面积标准:
1、副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50平方米;
2、正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3、副处(县及县级市副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70平方米;
4、正处(县及市正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80平方米;
5、副厅(市、地副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90平方米;
6、正厅(市、地正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7、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在本人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8、高、中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负责人及企业干部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当于行政的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居民人住房面积标准:
4口人以内的住户,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4口人以上的住户每增加一人,其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
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两个人计算面积;丧偶、离婚、达到和超过晚婚年龄的独身住户按人计算;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没有子女的按4口人计算;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
按以上控制标准超出l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不加收租金,超1l平方米以上的,超标准部分按现行租金五倍加收租金。租金全部由住户承担,单位不得补贴或核销。
第四章 租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分别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用该项资金须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产权单位收缴的租金,按月存入银行房产信贷部的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章 租金收缴方式
第十条 在职职工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统一收缴,并按月足额汇交给产权单位,无单位或停薪留职人员承租公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管理人员入户收缴。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交纳房租,按《黑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根据《鸡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应先出售后出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二章 售房价格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第五条 1994年售房价格:砖混结构楼房的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为768元。砖木结构平房的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为350元;砖混结构楼房的标准价,每建筑平方米为398.48元(详见附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