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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鸡西市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女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单位一起缴交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代办行设立的公积金专户。代办行定期向中心传递票据。中心和信贷部分别记帐,记入单位和职工个人名下。使用统一印制的公积金缴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不按时缴交公积金,由代办行、中心督促缴交,单位迟交时按5‰交滞纳金。

  第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调入单位和经办人员盖章后,调出单位到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化转手续。

  (二)职工调离本市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全部由本人提取。

  (三)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四)职工停薪留职,从停薪之日起,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机构存储。

  (五)职工离职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六)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家属提取。

  (七)职工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的,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两行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机构存储。

  (八)职工高退休,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个人提取。

  (九)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十八条 各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所在房地产信贷部索取公积金对帐单。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免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庭购买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不准用于房屋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本户公积金使用不足,也可以动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但须本人和单位同意,附书面手续,由房地产信贷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单位购建房款不足,可向市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其中,职工贷款须由所在单位担保,以财产做为抵押,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其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三分之一;单位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余额的80%。贷款必须按期偿还。逾期不还的,除加收利息外,停止其贷款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原公积金户名内。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本户和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住房后,其中某成员需要另购住房时,应将职工原购买住房时使用某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成员公积金户名。

第六章 公积金的借贷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贷款计划和规模,委托两行房地产信贷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贷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通知信贷部进行贷前调查,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报中心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积金的贷款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使现有租金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提高到成本租金,根据《鸡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有住房和公有住房承租人。部分产权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调租原则

  第三条 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与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房租与购房支出相平衡,逐步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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