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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鸡西市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鸡西市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鸡政发〔1991〕29号、市政府办公室鸡政办发〔1992〕22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鸡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同等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核算和偿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和中直、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外资合资企业及其中方在职职工,均实行本办法。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缴存。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临时工、驻鸡部队中的干部和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公积金的来源和缴交

  第七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相同,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公积金缴交基数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汁算。公积金的缴交率为3%。待经济好转后调整到5%。

  外资合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分别按5%缴交。

  第八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的缴交率。其计算方法是:缴交额等于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3%(见分进角)加单位匹配同等数额之和。

  第九条 如职工工资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动,月缴交额的调整期为每年的七月一日。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别计息。一是每年六月三十日(含三十日)结息日前存入的公积金结转后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二是结息日前存入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现行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为5.5‰;活期存款月利率为2.625‰,以后随着银行利率调整,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公积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企业提供公积金来源是:企业自管住房转化的原有资金;企业税后留利提取的资金;企业自管房的资金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可用于公积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公积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积金来源是:单位自管房转化的原有资金;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预算中列支的资金;可用于公积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市政府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审批房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入预决算,“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存贷金融业务。“中心”在两行信贷部分别设立公积金专户。各承办银行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施放和回收贷款。两行业务范围按《鸡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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