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市场国家指导价格,由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事务所,根据上年的市场实际价格测算后报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每年修订一次。
非住宅房屋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品住宅的价格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公有住宅向职工出售,必须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评估后,再按房改有关政策出售。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产所有人转让房产,应向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
第九章 税 费
第六十三条 房产交易应缴纳契税。
第六十四条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收税费,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交易价格计收税费。
第六十五条 凡办理房产登记、鉴证手续时须缴纳下列规费:
(一)房屋买卖、有偿转让、赠与、抵押、差额交换、以房作价投资、以房抵债,购买公有旧住宅,单位集资、合资建房向外出售,商品房预售期间及未办理产权登记前转让的,应缴纳交易管理费。
(二)房屋租赁,应缴纳租赁鉴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产评估应缴纳评估费,由申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费率按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房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第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房产交易市场收缴的各种税费,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除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罚外,均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应缴税费额每日缴纳5‰的滞纳金,以税费额的50%为限。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没收买方房屋所有权,对卖方按房屋价值20%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责令停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转租人擅自再行转租的,没收非法所得。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视为非法出租,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