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产估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者是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估价人员。
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房产经纪员。
第八章 房产估价
第五十六条 鸡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凡在本市设立的房产评估事务所、兼营房产评估的咨询公司、其他行业涉及房产评估的部门,应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成果直接作为税费收入依据时,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确认,属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部门确认。
第五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由政府设立的房产估价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一)房产买卖、租赁、分割、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继承的。
(二)房产纠纷仲裁、司法诉讼涉及到房产价格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清算、联营时涉及房产权属转移的。
(四)国有房产出卖涉及产权转移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房产价格评估的。
第五十九条 房产价格评估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由当事人提交估价申请书委托评估,由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签订房产估价委托书。委托书应附产权证书和有关图纸、资料,并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法人代表)姓名、职业、地址;
2、标的物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评估的事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估价受理。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后,确定受理。
(三)现场勘估。评估人员制定评估方案,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查,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四)综合作业。评估人员根据标的物申请评估的性质,按《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实施细则》选择规定的评估法,计算价值。
(五)完成评估。将评估报告送交当事人。
第六十条 实行房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每项评估业务不得少于两名估价人员。评估报告书必须由取得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3名以上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第六十一条 房产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