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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

  营业用房,凭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不符合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房屋互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交换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对使用人正当的互换行为应当支持。

  第四十一条 房屋互换须持《房屋承租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换房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房手续:

  (一)无承租权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件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损坏房屋及房屋设施,未按规定修复或赔偿的。

  (四)房屋纠纷未解决的。

  第四十三条 因房屋面积、结构类别、质量等级、街区级别、层次、朝向等因素的差异,换房时可按本办法第二章房产转让差额互换规定办理。

第六章 房产交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房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四十五条 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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