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资信证明。
(五)动迁安置方案及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查验各项证件、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栋一证,并同时按每栋户数核发《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下列房产不得转让:
(一)未经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产权属证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与房产不相符合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三章 房产抵押
第十七条 房产抵押是指房产权属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给债权人的担保行为。抵押人在债务到期而不能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被处分的抵押房产所得款项中得到偿还。
第十八条 房产抵押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房产抵押必须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十九条 下列房产不得抵押: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尚未确权和产权有纠纷的。
(三)代管房屋代管人无法确定权属人的。
(四)公益事业的。
(五)确定为近期拆迁区域的;拖欠租金、税金、债务尚未偿还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扣押、查封、诉讼保全的。
(六)没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的。
(七)房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