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按房改规定购买的房屋,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产转让必须到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和价格评估后,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私自转让的房产,当事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房产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当事人应在房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证明文件和材料,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允许转让的答复。
(三)对允许转让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
(四)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转让共有房产,须持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同等条件,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示法定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个人购买房产,私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换或以房作价投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双方身份证、契税纳税收据、合同或协议书。
(二)单位购买房产,公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换或以房作价投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合同或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企业性质证明、法人资格证书。公有旧住宅向职工出售,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定办理,国有房产转让须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提交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交款收据、托管(维修)协议书、购销(预售)合同、身份证明。
动迁安置还须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书)。
(四)单位购买私有房产,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五)单位以职工集资或解危、解困形式建设的住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政府集资建房或安居工程批准文件。
(六)房产赠与须提交赠与公证书。
(七)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按一栋一项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不得预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