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继民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市场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等行为。
凡从事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未经审查登记的房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配合房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转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上缴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个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建造、购买的房屋转让时,增值部分按当时出资比例分成,减值部分按当时出资比例分担。出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