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鸡西市委员会、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住房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对领导干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居住或新购国有直管公产、单位自管公产、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补贴制住房及装修等含有公有制成份的房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实行一处住房制度,不准以任何名义占有两处以上含有公有制成份的住房。
第四条 领导干部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1、按职级:
科级干部户65平方米以下;
处级干部户85平方米以下;
市级干部户105平方米以下;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使用面积上限标准基础上,可分别再加15、10、5平方米。离退休干部、高中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负责人及企业领导干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当于行政的级别,套用上述标准执行。
2、家庭人口(三代血缘关系内的近亲属)较多者,也可按人均标准执行:四人以内,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四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其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
第五条 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1、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生活使用净面积之和,也可按建筑面积百分之七十折算。
2、家庭成员中按干部级别最高一人计算户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其他成员不再计算面积。
3、按人均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标准的,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俩人计算面积;异地工作的配偶(在异地没有分给住房)、长期出国人员(未在国外定居)、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劳改或劳教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第六条 新购房超出标准的,超标准部分换算成建筑面积,个人按商品价交款,为部分产权。
第七条 现住房参加房改时,超出标准的,超标准部分不得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个人按建房当年成本价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