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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入井规定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入井规定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6〕8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入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日

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入井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入井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入井考核范围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副队长;市煤炭工业局相关煤炭行业管理科科长、副科长。

  2、县(市)、区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队长、副队长。

  二、入井天数规定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8次,主管副局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2次。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市煤炭工业局现场管理科室科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4次,副队长、副科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6次。

  3、县(市)、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

  4、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2次。主管副局长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16次。

  三、干部入井职责

  1、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井下,依据职能现场了解、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注重检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发现煤矿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威胁员工生命安全时,必须当机立断,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险情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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