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或单位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和证件申请登记: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5、平面图(分层);
6、权利人身份证件。
(二)购买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和证件申请登记:
1、商品房销售合同;
2、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
3、房屋销售专用发票;
4、属拆迁安置的,还应提交安置补偿协议书、结算单;
5、权利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与分割、合并与调拨、房改购买现住房及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和证件申请登记:
(一)买卖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税票据、交易过户单、当事人身份证件;
(二)交换房屋应提交双方房屋所有权证、交换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赠与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赠与书、契税票据、当事人身份证件;
(四)继承或分割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经法院裁定或公证的继承或分割书;相关人同意继承成分割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件;
(五)合并与调拨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合并协议书、有权调拨机关的批准文件、当事人身份证件。
(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屋的,应提交股份产权使用证(房屋使用证或公房产权执照)、房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工龄证明、居民户口簿、交款票据、当事人身份证件。
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判决、裁决、裁定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该法律文书,及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除所有权以外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后的登记。
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和证件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