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现发布《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丁乃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他项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共有权、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及灭失,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