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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房屋或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

  (三)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质量验收资料。

  (六)房屋产权明细表。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范围:

  (一)房屋共用部位维护。共用部位包括;楼板、梁、柱、基础、内外墙、外墙面、屋面、楼梯间灯、扶手、楼梯间窗、通道、单元门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本体内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用电总表及分表、电线路和闸、电梯、户外小区内的下水井、化粪池。

  (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住宅区域内的围墙、大门、栅栏、沟渠、道路、路灯、垃圾站(厢)、消防器具、自行车棚等设施及其他专供住宅小区使用的公用设施和设备。

  (四)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卫生保洁包括:楼梯间、外墙面、小区内庭院、道路清洁、生活垃圾清运、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五)保安管理。保安管理包括:住户居家安全管理,值勤巡逻、防火防盗、小区公共秩序维护。

  (六)绿化及庭院管理。绿化及庭院管理包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凉亭、道板、雕像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分户门内的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业主自费维修,也可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条 在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有关相邻业主应予以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房屋及户内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修复;因相邻业主阻挠修缮造成房屋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房屋及设施、设备因工程质量和材料质量造成损害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或支付保修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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