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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房产局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省建委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合同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管理项目、管理标准(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权利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接管验收,也可提前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

  (二)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物价部门的批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接受业主特约有偿服务。

  (五)按企业许可经营范围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二)处理涉及有关专业部门的物业使用、管理、修缮事宜。

  (三)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指导,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

  (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合理的物业大、中修年度计划,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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