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0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在当选的委员中指定,执行委员要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开发建设竣工后入住率未达到60%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四)制定住宅小区居民公约,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五)审议确定物业的大、中修年度计划,监督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缴费。
(七)协调业主因物业管理、使用、修缮而引起的纠纷。
(八)负责协调与各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事宜及工作关系。
(九)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及领导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执行委员要建立必要的资金管理帐目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公布财务收支帐目。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享受适当津贴或补助,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是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