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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丁乃今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设施及占地。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对物业所进行的维修、养护,以及社区服务和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快设施配套,达到物业管理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鸡西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市政、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供电、邮电等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的职责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按物业管理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区划确定住宅小区范围和命名。当小区入住率达到60%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由居住在该小区的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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