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劳教单位。
(二)生产军需品的军工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
(四)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持有下岗证或失业证的职工。
要求免征防洪保安费的单位应当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五、收费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含“三资”企业),在企业管理费、经营成本等科目中税前列支;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税外征收;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收取的防洪保安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机关要按季度与征收机关结算,代征资金要全额转入防洪保安费征收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截留、挪用。
(三)代征机关代征的防洪保安费可按征收金额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超计划征收部门按20%提取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征收机关与代征机关按季度结算。
(四)防洪保安费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由征收机关下达征收令并按月加征1%的滞纳金。对拒不执行征收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机关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五)凡应缴纳防洪保安费的单位,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有关的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征收机关和代征机关可根据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数据征收。
(六)对采取伪造、隐匿帐簿凭证和欺瞒等手段,不缴或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欠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防洪保安费使用范围
收取的防洪保安费用于市区中小河流治理、防洪工程建设与维护、水利建设前期工作费用、防汛经费、防洪保安费征收站和河道管理处的经费开支以及代征手续费。
七、防洪保安费使用计划落实程序
(一)防洪保安费用于中小河流治理、防洪工程建设与维护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由市水务局按工程设计预算提前提出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按计划使用。
(二)防洪保安费征收站、河道管理处的经费计划,按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核定的经费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