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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鸡西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兆力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鸡西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防洪保安费收缴力度,确保城乡防洪安全,根据《黑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直接征收的单位除外)、“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城乡职工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二、征收标准

  (一)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非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计征。

  三、征收方式

  根据《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条例》,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为市水务局。地税部门为征收机关委托的代征机关。

  (一)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省直接征收的除外)、“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的防洪保安费以及在税务部门没有税务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者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水务部门征收。

  (三)对确实无力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亏损企业,可采取“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的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对“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的,由征收机关商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下列情况免征防洪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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