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每年应当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对财政局、地税局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进行审计,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当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并追溯以前年度。对国家财政收支中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根据
《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审计局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个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第一阶段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市长提出报告;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第四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第二阶段审计,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当对两阶段审计情况综合汇总。
市审计局每年第二季度初应当向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市政府委托,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对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对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中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改进的,市审计局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对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决定。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