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市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市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或返还县、区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市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级国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市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市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市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市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对市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财政局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进审计监督。
(三)对市级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市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市级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为了搞好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可以对县、区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市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和县、区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全市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八条 市级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向市审计局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和市财政局向市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市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