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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每年每人(户)按10元标准,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外流人口管理站收缴优待金,并及时存入县(市)、区民政局指定的帐户。

  第十八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统筹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

  第十九条 城镇中享受民政都门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对象,特困户和当年受灾户及革命伤残军人免交优待金。

第五章 优待金的领取

  第二十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一次性兑现制度,每年三月份由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退伍军人接受、审核后(县、市街道核定发放),向各区民政局提供享受优待金人员名单及享受标准。未经市民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决定提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退伍军人本人及家属领取优待金时,应持《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入伍通知书》(非农)、《退伍军人证明书》、《户口簿》及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有效证明,到退伍军人入伍时所在区民政局一次性领取,上述手续不全者,拒付优待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六章 优待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募、发放和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并协调财政、民政、工商、人武等部门组成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优待金筹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到市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买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可提取当年实际筹集到优待金总额的3%,作为办公经费(含支付银行、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收缴单位和个人的代办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办公用品,奖励在优待金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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