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鸡西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罴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兵的优待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增强本单位职工国防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二章 优待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从其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本市市籍义务兵家属,依照本办法的优待标准实行优待。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城镇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其家属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优待金。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城镇无职业青年,其家属每月享受不低于80元的优待金。
第七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义务兵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务农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的优待金,但每年最低不得少于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