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令第18号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令,确保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征收机关为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办法(即契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首先要出具契税的完税凭证或相关的减免契税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发放有关证照)。
三、契税按行政所辖区域分别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方式可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的形式进行。凡委托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契税的,征收机关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代征代缴手续费用。
四、鸡冠区境内(不含红星乡和西郊乡)的契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委托市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可按契税实际征收额的10%支付代征代缴手续费用。
红星乡和西郊乡的契税仍由鸡冠区政府财政部门征收管理。
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个人之间的房屋交易所交纳的契税,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六、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契税的征收政策和有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