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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货运车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的车辆,要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要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

  (三)进入市中心区的拖拉机等农用机动车,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畜力车应配戴粪兜,洒落粪便要及时清除,并按规定路线行走。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标志并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要设临时围档。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要在指定区域内堆放整齐,禁止场外或占道堆放。

  (三)施工建筑残土要及时清除运到指定地点;施工场地出口处要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防止泥土污染路面的设施。

  (四)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

  第十一条 市区内刷车场要符合《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严禁室外清洗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泼倒污水污物及高楼抛物。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类停车场要保持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我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鸡冠地区内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公厕的清掏。

  第十六条 鸡冠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区的背街巷路和居民区清扫保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厂区、职工聚居区和所辖居民区的清扫保洁;集贸市场清扫保洁由市场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早晚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工商部门和环卫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由物业小区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广场、车站、停车场、绿地公园、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本单位自行负责;铁路沿线的清扫保洁由铁路部门负责;“门前三包” (门前清扫保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日常环境保洁和冬季除雪;城市规划区河道内、河堤的环境卫生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过境公路及北环路的清扫保洁、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两侧环境卫生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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