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9日市政府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吴炜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及县(市)、区城市中心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市中心区的各类交通工具要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