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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

  (四)加快科研平台建设。以青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托组建“青藏高原太阳能光伏技术研发中心”,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广泛开展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解决光伏产业链中有关技术支撑问题,形成我省太阳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省内有实力、条件好的企业,建立“太阳能建筑研究中心”,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提供设计、施工指导等技术服务,解决太阳能产业推广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青海省三江源太阳能系统检测有限公司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太阳能光热测试检测服务平台与太阳能光伏试验检测中心,为全省太阳能推广应用提供标准化服务。
  (五)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培养太阳能技术人才。鼓励青海大学等省内高校与企业实行战略联盟,借助清华大学对口支援的有利时机,在青海大学创办太阳能应用开发专业,申办硕士点,并开展重要科研项目、关键技术的合作交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积极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竞争力。抓住国家加大职业技术教育投入的良好机遇在青海一些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太阳能开发应用型技术人才。给予太阳能生产企业一定的职业教育资助,支持企业在生产实践中培养所需人才,有效缓解熟练技工紧缺的难题。
  五、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和推动太阳能产业发展。成立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挂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完善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增强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合力和动力。按照职责分工,省经委主要负责太阳能产业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安排以及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布局;省发改委负责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产业项目,以及申请相关支持资金及政策;在科技三项费、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使用上,向太阳能产业予以适当倾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太阳能产业重点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的建设;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太阳能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制定相关的规范,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省农牧厅负责农牧区太阳能产业的推广应用。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行业协会建设,成立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协会,通过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运作,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无序竞争、盲目发展。
  (二)加大对太阳能产业的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建立起以政府支持为向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的太阳能产业资金投入体系,走以财政性资金带动金融性资金、社会和民间资金的路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地加大对太阳能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计划支持。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计划对我省太阳能产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帮助企业积极申请与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国家级专项并做好按规定的配套资金的落实。二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品种,加大对太阳能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省经委组织召开政银企项目推荐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且具有融资需求的太阳能项目,争取金融机构对太阳能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贷款支持。三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投人要形成合力,加大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力度,用于支持太阳能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等。四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企业上市。五是建立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太阳能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发挥风险投资和担保投资基金的作用。六是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国内外大公司到青海来投资太阳能产业。七是加大太阳能产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前期投入,特别是要抓紧大型荒漠电站建设的项目申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较以往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时机,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加快我省的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步伐。
  (三)加大对太阳能产业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太阳能发展的扶持政策,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2006]237号)中对太阳能等产业的扶持措施等,加快我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步伐。要充分利用我省已经出台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在园区开发、提升民营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为太阳能企业在生产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依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减免相关地方税收,为我省太阳能产业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政策服务。三是争取国家对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的上网电价等政策支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出台鼓励扶植光伏发电的倾斜性政策。对社会单位和居民个人自用的光伏发电,在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由政府予以补助,以扩大光伏市场来推动产业的发展。四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形成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
  (四)完善太阳能推广和应用的激励政策。一是在强制推行太阳能建筑应用的同时,通过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资助等方式对太阳能在建筑应用中给予支持。二是对采用太阳能供暖系统的建筑物,经相应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通过专家组的评估验收,给予城市配套费减50%的政策优惠。三是积极争取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继续加大省级财政对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资金支持。对公益场所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给予资金支持,由政府在新建路灯、灯箱广告、车站候车亭、亮化工程、城市景观等市政建设等公益场所开展太阳能光伏示范,为今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规模化应用提供借鉴和引导。四是在继续对农牧区推广太阳能光伏户用电源、太阳灶、建设太阳能温棚、太阳能牲畜暖棚给予相应补贴的同时,对新建和改建采用主、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的居住建筑给予政府补助。五是把太阳能推广应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优先采用省内太阳能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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