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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罚款或没收财物五万元以上。
  (三)作出的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相对人的同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式文书、审结报告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是:
  (一)主体是否合格;
  (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是否超越职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六)是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调阅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备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外,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格,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变更;
  (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权、诉权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转告报送机关改正或者补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材料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报请撤销、变更的,审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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