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点”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3]164号 2003年3月2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已以粤国税办转字〔2002〕37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工程招投标书或工程预决算书等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
二、自产货物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