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总局发文第五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省局补充意见”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2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八点(二)小点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报经地缎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给予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起,所剩经营年限不足5年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剩余的经营年限平均分期抵扣,审批权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68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十点所称“使用过”的期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4]034号通知中第十一点规定,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通知》第十三点的“收购凭证”,在省局来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可继续用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
四、《通知》第十六点(-)的“货物清单”的样式,全省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汇总清单》(格式附后)。对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需要按不同税率汇总货物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注:原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5号文已转发)填列“货物清单”附在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